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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1072002000
事项名称: 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
行业名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442号)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