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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872001000
事项名称: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业名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07〕第503号)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第6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 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0号令)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