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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776002000
事项名称: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及有争议事项(含工程)进行确定
行业名称: 国家保密局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涉密工程确定和保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能否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中有关规定确定涉密工程不明确的,应当提请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解释机关作出解释。经有权机关解释可以确定为涉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确定工作。对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列举情形,但建设单位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在申请立项或者工程规划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出拟定意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拟定的涉密工程,报国家保密性质管理部门确定;(二)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涉密工程,书面征求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拟定为绝密级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拟定为机密级、秘密级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立项审批、规划等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工程是否属于涉密工程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并作出决定。立项审批、规划等部门对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确定为绝密级的工程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工程,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工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