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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524011000
事项名称: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委令第602号)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