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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68005000
事项名称: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许可
行业名称: 国家文物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