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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64109000
事项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行业名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