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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32050000
事项名称: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行业名称: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732号)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第42号)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第四条 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