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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32035000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行业名称: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3号)第三十条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申请单位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性能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