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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32033000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行业名称: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3号)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许可证制式,依法办理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并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15日前报广电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