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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32020000
事项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行业名称: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定。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21〕第60号)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持有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购买证明的单位或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相关生产资质等文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