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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31027000
事项名称: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行业名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八十九条 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