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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31026000
事项名称: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行业名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