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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31008000
事项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行业名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1992〕第10号)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全文 全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第19号)全文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