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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31007000
事项名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行业名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三)外国企业终止;(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第三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