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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22012000
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