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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20129000
事项名称: 出口蚕遗传资源、涉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初审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1号)第九条 禁止除杂交一代蚕品种以外的蚕遗传资源出口。 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农业农村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引进蚕遗传资源,应当办理检疫手续,并在引进后三十日内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124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但是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十七条 国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