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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15016003
事项名称: 采矿权变更登记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第653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