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13003000
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9〕第9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第44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