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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32045W00
事项名称: 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
行业名称: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2016年5月4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8号令修订)第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以下简称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在将其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备案前,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