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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12052W00
事项名称: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5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53号)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