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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72037W00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
行业名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4.《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要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制剂,必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取得医疗机构制剂备案号后,方可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