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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72035W00
事项名称: 药品进口备案
行业名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第八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