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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20074W00
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认定和纠纷调解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二十五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第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等水上安全事故,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本规定调查处理;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水上安全事故,经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本规定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