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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13029W00
事项名称: 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第801号)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第4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