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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12047W00
事项名称: 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年度检验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1〕338号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执业执照和代表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下列上一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一)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情况,包括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代表机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中国境内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 (三)代表机构的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中国辅助人员情况; (四)代表机构的代表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情况; (五)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注册情况; (六)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其他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后,应当将检验意见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5〕131号 )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执业执照和代表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下列上一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一)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情况,包括委托内地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内地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 (三)代表处的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内地辅助人员情况; (四)代表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情况; (五)代表处及其代表的注册情况; (六)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其他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处进行年度检验后,应当将年度检验情况报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