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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001018004000
事项名称: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15号)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561号)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3]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暂无)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57号)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84号)第二十六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14号)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安全监督后应当签发相应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签名。《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留船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