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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172052008
事项名称: 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
行业名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四十一条:“……药品批准文号的再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再注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药品注册相关管理工作:(一)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二条 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药品再注册。 第八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再注册。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