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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711023000
事项名称: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补领收养登记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