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生态环境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送达责任:采取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依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催告责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送达书面催告书,并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4.执行责任:(1)派人到场监督代履行。(2)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3)如出现法定的中止或终止执行的情形时,依法中止或者终止执行。(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