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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
机构名称: 益阳市水利局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改革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三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2.《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后,由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机关组织移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对移民的安置进行验收”。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77号)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第九条:“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5]47号) 四、规范安置验收   在水库建设枢纽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竣工前均须依法履行验收程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余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应依次履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验、市州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初验、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终验的程序。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应依照验收意见及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验收组织单位。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 按照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决定责任: 按照条件及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竣工验收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竣工验收的意见及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竣工验收的制发送达许可同意竣工验收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2017年5月2日)第三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2.《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第11届人大第3次常委会、2008年7月3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后,由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机关组织移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对移民的安置进行验收”。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77号、2012年3月6日)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第九条:“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5〕47号、2015年11月30日) 四、规范安置验收在水库建设枢纽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竣工前均须依法履行验收程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余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应依次履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验、市州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初验、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终验的程序。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应依照验收意见及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验收组织单位。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竣工验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竣工验收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竣工验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竣工验收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竣工验收的理由的; (六))擅自收费的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竣工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