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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公务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三、四、五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