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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表彰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学生处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