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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 社会组织管理局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责任事项: 保管责任:封存并保管好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印章及其他材料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登记管理机关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