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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怀化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师资教育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
追责对象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