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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机构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 省应急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处室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2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32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2.听取陈述和申辩的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决定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做出是否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决定,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4.送达责任: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18、19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