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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责任处室: 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 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各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交申请书,并附上由国家认可的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检测机构,可由各申请单位自行选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凡通过批准的,由国 家科委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发给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由国家科委统一制定,全国有效。《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第545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生产用的实验动物种子须按照《关于当前许可证发放过程中有关实验动物种子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科财字[1999]044号)进行确认。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湖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湘科发〔2022〕25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依法注销其许可证。(一)许可证单位自行申请注销的;(二)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许可证变更:(一)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二)法定代表人变更。(三)设施地址名称变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查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按照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的法定条件、标准审查申请对象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格式是否规范;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责任:审核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出具《湖南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特别行政程序告知书》,启动特别行政程序(含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织专家赴现场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查建议。3、审核责任:审核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专家现场评审结论,根据审查建议,提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建议。4、审批责任:审核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专家现场评审结论,根据审查、审核建议,签署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5、办结责任:送达并网上公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单位印发实验动物许可证;建立实验动物行政许可案卷;公示相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令第2号发布); 2、《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科技部等国家七部(局)文); 3、《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4、《湖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湘科发〔2022〕25号)。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