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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机构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 危化监管处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2条第4项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15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行政执法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决定是否予以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5.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4、15、16、17、18、24、26、27、28、29、30条;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