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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郴州市烟草专卖局
责任处室: 专卖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第37号)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6号)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办理条件等的公示、允许当场补正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书面审核、系统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3、签发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交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监督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9、10、13、14条;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