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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责任处室: 执法督查处、产业发展与科技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对粮食经营者非法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违反相关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5条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68条、第169条、第170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