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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核
机构名称: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市燃气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依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或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不予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