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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 科技教育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7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2、审查责任: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3、提交责任:审批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提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4、送达责任:批准的,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决定责任:批准的,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57号令修订)第8、9、10、11、12、13、14、15、16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