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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废旧放射源的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核与辐射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