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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洪江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 相关业务股室(税务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责任事项: 受理纳税人事项申请,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按时办结。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单位相关股室(税务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