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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审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城市建设处、村镇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具备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提出申请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提交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报批。(不予报批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管理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