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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祁东县住建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4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在城市建设布局、建筑密度,城市主要道路、广场、绿地和水面的分布以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1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9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1条:人民防空工程所需专用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土建施工时安装、预留、预埋;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7.《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18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符合人防工程防护规范标准; (2)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 (3)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 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责任事项: (一)受理、初审 1.岗位受理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出具窗口意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分管副主任 2.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报主任审定。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任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许可书。 (2)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 岗位责任人:祁东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在许可文书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2)及时送达许可文书并在窗口公示,将许可资料归档。 (3)对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并告知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即办
责任事项依据: 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78号主席令)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5月27日第5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四)《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