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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生态环境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责任事项: 1.调查取证责任:应当依法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2.审批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书面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决定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书应载明排污者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4.执行责任:(1)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3)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4)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5)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送达当事人。 5.事后责任:(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制作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妥善保管扣押的设施设备。(3)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