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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地质勘查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资质申请审查情况进行公示,未通过审查的要注明理由。 4.送达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资质申请进行公告,告知申请人领取新的资质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2、36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5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4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