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行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处室: 运管监督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六条 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大坝注册登记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