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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探矿权保留登记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矿业权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探矿权保留登记作出审批通过决定(不予通过应说明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