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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能源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9年8月23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5]1463号)。 5、《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 6、《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7、《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湘政发[2014]7号)。 8、《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